南方网讯(记者/张菲菲通讯员/粤检宣)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3年第3号)》,公布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的《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6件广东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资料图】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段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同时,立案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履行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共同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亿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生产和销售商进行全链条打击,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二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经立案调查后,公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开展“回头看”持续跟踪行政机关整改进度,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茂名市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依法行政处罚一年内两次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发送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但未被采纳,后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获得判决支持,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推动行政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守法经营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四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挂靠有资质的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在被挂靠的医药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及被挂靠的医药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讼财产保全保障惩罚性赔偿金执行到位。同时,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对医药公司和销售药房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美容机构无证行医、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虚假宣传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鑫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生产、销售以抗生素药物为原料制成的伪劣化妆品的行为,参照适用药品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欺诈、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例七
珠海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违法销售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中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珠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厘清行政监管职责,督促主管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推动诉源治理。
附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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