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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为蓝本,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该规定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后果轻微”等概念,作出了原则性、规范性的诠释。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明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因素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等因素综合认定。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同样适用该规定。
《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据介绍,《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执法尺度和裁量标准,是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优化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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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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